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被警告,罚款0.2万元
2024-05-09 20:18:40 4276
  • 收藏
  • 管理

    2024年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金罚决字〔2024〕12号,郭健宇(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简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其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分局对郭健宇(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警告,罚款0.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一页: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吉林市分公司被罚款10万元,财务数据不真实 下一页:楼市调控放松潮来袭!一天之内杭州西安先后解除楼市限购,全国仅剩6地限购..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