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八个月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又认为是一起安全事故,再启动调查程序,随后颍州区安应急局跨省对河南驻马店一家民企罚款30万元,三名管理人员也被重罚。被罚对象指出这种“远洋捕捞”存在多处违法。该事件被报道后引发关注。昨日,被罚企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顺通运输公司(下简称驻马店顺通),对照法律条文再次指出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巨额罚单下不仅动机不纯,还存在程序违法。
事故过程再回放
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38分许,夏某某驾驶驻马店顺通所属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启那线(国道345)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境内九龙镇九龙大桥东侧人行横道线处(844KM+700M)时,与由北向南经人行横道线的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8分死亡。
2024年2月25日,阜阳市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时隔8个月出具调查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在2024年1月17日,而颍州区政府是在2024年9月25日作出《1.1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时间间隔8个月零8天。
元月发生的事故 9月份出具调查报告
2024年9月调查报告 次年4月份给公司处罚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颍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最后时间应为同年3月18日之前;如果属于特殊情况,调查报告的最后时间应为5月17日之前。但颍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为同年9月25日,远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显然,颍州区该调查报告严重超时,程序违法。
另外,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但颍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2024年9月25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后,违反程序规定未依法交付调查报告。驻马店顺通至今未通过正规程序接到正规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而是驻马店顺通管理人员在2024年12月24日11点30分在阜阳市颍州区应急管理局被询问涉嫌阜阳颍州“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案时,一再要求知情权下才从阜阳市颍州区应急管理局的办公电脑上看到事故调查内容和结果。阜阳市颍州区应急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严重侵害了车辆所属单位知情权,影响企业及时了解自身责任和进行整改,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驻马店顺通2024年12月24日才得知调查报告内容,距出具报告2024年9月25日已过去3个月,不符合告知原则。
被罚企业认为从调查报告出具2024年9月25日到2025年4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间隔约7个月,公司三名安全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远超一般情况下收到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以及有关部门接到批复后30日内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处罚时间要求。颍州区应急局这种把法律当儿戏,不依法依规,满脑子就是趋利执法,以罚增收,严重违反执法程序,导致企业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妨碍企业发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为何颍州区该调查报告扭扭捏捏迟迟才出笼?处罚结果也“羞于”面世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势必会导致其调查内容和结果错误。
被罚企业各项管理规范 图为部分荣誉证书
巨额罚单的社会意义何在?
驻马店顺通认为,《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产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颍州区应急局这一巨额罚单难道不是破坏企业营商环境?
驻马店顺通对于阜阳市颍州区政府调查组真实目的值得商榷。该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己作出认定,理赔到位,案件己结,社会影响己消除。时间过去8个月之久到2024年7月又旧事重提,况且驻马店顺通在河南省,而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政府调查组滥用管辖权,异地执法真能对异地民营企业生产安全本质有所提高?还是政策上有所指导?为何不惜违反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专挑弱势民营企业大额处罚,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执法目的。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