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依法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3、在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4、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
5、明知已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
6、被确诊为疑似病例和确定为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7、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8、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卫生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9、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10、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1、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12、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3、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4、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15、违反规定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16、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重庆市涪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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