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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这种农药,罚了8000,你店极可能有这种农药
    • 鑫仔 2022-01-08 19:0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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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农(农药)罚〔2021〕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朔县宾八记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1MA5N6RHQ4G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宾八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农(农药)罚〔20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发现正在经营的两个产品:

    1.“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产品标签标注:登记证号:PD2008116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04,产品标准号Q/915101312143536291-4-2018,有效成分含量0.0075%,剂型:水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净含量200ml,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707,质量保证期2年。

    2.红烙®乙螨唑,产品标签标注:登记证号:PD2017049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7,产品标准号Q/TPS285-2016,剂型:悬浮剂,净含量500ml,生产单位: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205,质量保证期2年。

    经查以上两个产品的日期均超过了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查实当事人经营的“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和“红烙®乙螨唑”产品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发现正在经营的两个产品:

    1.“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产品标签标注:登记证号:PD2008116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04,产品标准号Q/915101312143536291-4-2018,有效成分含量0.0075%,剂型:水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净含量200ml,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707,质量保证期2年。

    2.红烙®乙螨唑,产品标签标注:登记证号:PD2017049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7,产品标准号Q/TPS285-2016,剂型:悬浮剂,净含量500ml,生产单位: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205,质量保证期2年。

    经查以上两个产品的日期均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宾八记,宾八记称“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红烙®乙螨唑”两个产品均是从各自生产企业进的货,因进货日期久远,找不到进货凭证,无法估算进货数量,两个产品销售单价均为25元/瓶,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

    执法人员对柜台及仓库内的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其中“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库存158瓶,“红烙®乙螨唑”库存20瓶。执法人员分别对这两个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抽样数量各为1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开具了《桂林市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桂林农(农药)扣〔2021〕16号),对157瓶“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19瓶“红烙®乙螨唑”进行扣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

    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产品样品照片;

    4、抽样取证凭证1份;

    5、扣押现场笔录1份;

    6、扣押决定书1份;

    7、物证:“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158瓶,“红烙®乙螨唑”库存20瓶。当事人经营的两个产品均超过了产品标签标注的2年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查实当事人经营的“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和“红烙®乙螨唑”产品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执法人员核定“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醇”产品货值为158瓶×25元/瓶=3950元,“红烙®乙螨唑”货值20瓶×25元/瓶=500元,以上产品货值共计44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销售单据,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第36项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没收“蓓可®14-羟基芸苔素甾”158瓶、“红烙®乙螨唑”20瓶;

    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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