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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片区拆迁补偿问题的申诉
    • 明天会更好-133107 2021-08-29 15: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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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村民代表桑成刚,李成章,都兴彬,韦丽萍,褚玉元实名申诉。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1日发布《城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曹家寨片区储备地项目一期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通告》,该通告第二条第一款中声称“农村集体成员已在新村安置不再另行安置”,将拆迁补偿中的村民安置及回迁问题一笔带过。此次拆迁过程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第一、3月7日在曹家寨村召开的房屋拆迁事宜会议中,村长郭占江对拆迁程序解释到:拆迁不满意的,由村委会、政府、拆迁办三方组成协调组,进驻村民家中谈判。该程序并未落实;

    第二、在村代表问答环节中提问到“我们新村小区有房子的是不是作为这次拆迁的安置房?”村长郭占江答复是:对于此次搬迁,不管是否在小区有住房,一年的过渡安置费必须给

    不需担心。但实际补偿通告中并未兑现过渡安置费。

    曹家寨新村(现瑞馨佳苑)在向几户村民出售时并未告知其使用性质,且新村房屋(小产权)按照市场价向村民出售,此次拆迁村民购买的福利房摇身一变成了“安置房”。现曹家寨多数村民对于拆迁补偿存有疑义,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文,“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然”实际上城东区人民政府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并未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城东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后制定符台公众利益的拆迁补偿方案。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详细的阐述了原告与被告未能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协商一致,在没有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被告城东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褚玉元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证)

    第五、同一地段,同是集体产权、同是钢浑结构、同是小高层、有按9000多元/平方补偿的、各种补助费用全部都有,而我们就1580元/平方补偿,啥补助都没有,我们是享受政策失地农民以租房养家糊口的,这等于是断了我们的生活来源让我们怎么活?

    更伤心的是城东区政府不予正确处理,顾2020年11月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违法的事实,于2021年8月20日又强拆了四家,把法律当什么?现恳请上级领导对城东区曹家赛1000多户村民的补偿安置问题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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