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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达市民称自己合法房产被查封申请停止执行却遭遇不公
2023-07-03 21:57:36 35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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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经过,2018年曲洪波起诉候申河民间借贷,因候申河无法偿还欠款,(侯申和于2018年8月28日与曲洪波签份抵账协议)曲洪波申请将候申河位于安达市六道街北悦达小区的两处房产查封(其中包括案涉房屋)。

     

    2019年3月黑龙江省安达市德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智公司)告知赵洪旺所购买的房屋被安达法院查封,得去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

     

    2019年4月赵洪旺在安达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案号(2019)黑1281执异52号,法官张志武(安达法院副院长现任安达检察院副院长)审理,以物权法第20条中的一段驳回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下达裁判适用法条应该用全条,或第几款,第几项适用法条,然而张志武却以其中的一段以曲洪波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驳回了我的请求((2021)黑1281行初8号.同样案件同样法条却两种结果)。

     

    1,曲洪波都不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在法院申请的是民间借贷我不知道张志武怎么审查的非要说房子就是曲洪波的。

     

    2,本案执行裁定书中清楚写着执行侯申和位于安达市六道街北悦达小区两处房产,但是最后裁判的时候又说曲洪波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自相矛盾),曲洪波都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了直接就可以取得了,何必起诉民间借贷又将房屋查封呢(画蛇添足吗)

     

    3,德智公司也参加诉讼,将案涉房屋讲的很清楚,与曲洪波并不认识,也不存在买卖关系,虽然做预告登记,但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更没有与其签订过买卖合同,为小区顺利施工,不被其他法院查封,政府协调将案涉小区所有房屋做预告登记,曲洪波的预告登记只是顶名办理的,而且开庭时候却将有关证据都提交了法庭,但是法官视而不见,认定预告登记真实有效,驳回我的执行异议请求。

     

    2019年9月我在安达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案号;(2019)黑1281民初3595号法官魏晓光。法官审理认为赵洪旺在安达法院查封之前与德智公司签署了合法买卖手续。曲洪波虽然提交了预告登记,但不能证明其与德智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支持了赵洪旺的停止执行的请求。

     

    2020年曲洪波不服起诉至绥化法院案号;(2020)黑12民终658号,绥化法官张晓红认为1.赵洪旺在安达法院查封之前与德智公司签署了合法买卖合同。2.买卖房屋的资金来源与交易过程。3.安达法院查封前赵洪旺以合法占有该房屋。4.办不了房照因为曲洪波在房产局有个预告登记责任不在赵洪旺。支持了赵洪旺请求维持原判。

     

    2020年曲洪波不服判决,在绥化提起再审,法官董晓东(绥化法院审监听庭长 )。2020年11月9日在绥化开庭审理调查,辩论答辩环节,法官将双方叫停,说到本案为再审调查,一审二审辩论过的事情不需要重复审理,再审需要具备新的证据才能进入再审,并问申请方有没有新的证据,申请方律师回答没有。这期间董晓东法官说没有新的证据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说合议庭之后再定,休庭。

     

    2020年11月末,就有人大肆宣扬说我的案件有人在绥化法院安排完了,驳回安达重审。我听到这个消息后我曾与当时绥化法院原院长王双近联系过,写过信,发过短信,和电话沟通。将我所听说的董晓东法官以被告和第三人写反了为由和售楼处有没有权卖给我为由驳回我的请求,电话过程中王双近院长说你也只是听说并没有真凭实据,被告列为第三人不影响案件,并说会督促案件。2020年12月我又与王双近院长通电话,王双近院长说案件正在审理中不能干涉法官审理案件,但是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了。

     

    2020年12月18绥化下达裁定书,(2020)黑12民申83号,认为曲洪波申请符合再审,(就一张纸,没原因也没有理由,就说符合再审)。随后我又与法官董晓东沟通,我说你开庭时候亲口说的没有新的证据不予立案,怎么又给立案再审了,我又要求调取开庭视频录像,开始董晓东法官说有,开庭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后来我去绥化法院调取又改口说没录。2021年再审开庭审理,因疫情需视频开庭,我申请延后开庭,因我人在海南护理病人证据材料在安达而且封城提交证据材料有些不方便,书记员说视频就可以,只是调查。我又与董晓东法电话申请,也同样遭到拒绝。2021年3月17日下达裁定书(2021)黑12民再1号,因德智公司不应该参加诉讼,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驳回重审。

     

    2021年4月1日案件到安达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1)黑1281民初1069号,法官孙宝徐,本案四次开庭审理,袒护对方,处处刁难我,套路我话。第一次开庭就宣部德智公司不应参加诉讼,我委托我哥开庭。第二次我委托于律师开庭,就问一些我无法回答事情来套路我话。第三次开庭我委托汪律师和 方律师,但是开庭对方不允许我在聘请律师开庭,法官也不同意不在聘请律师,非让我自己开庭想以无关的问题来套我话,我多次提醒法官这样剥夺我聘请律师的权力是违法行为。但是孙宝徐法官坚决不允许我在聘请律师开庭,当时将我气的晕了过去,全身不会动了。我哥开车将我送到了医院才缓过来,我又多次申请法官不能剥夺我聘请律师的权力,我又多次咨询绥化法院,包括12348法律服务热线都说聘请律师是我的权力,当庭不超过两个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后来我拿录音找到法官才勉强同意。第四次开庭,对方律师因我聘请律师开庭,自己放弃第四次的开庭审理。  

     

    但另我没想到判决书以第四次开庭我提交的不是新证据对方律师放弃答辩和物权法第二十条,因曲洪波系案涉房屋的权利人,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1.这是一审又不是再审,与新不新证据无关对方放弃开庭不答辩还能怪到我。2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下达裁判书必须用全条或条.款.项来明确使用法条的适用。断章取义的使用法条为了支持对方,这不符合一个领导而且四级法官的所作所为。3.嘴上说着赵洪旺真金白银买的房子,而且占有了,人脑袋打成狗脑袋也不能让执行走啊。还说曲洪波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是曲洪波自己也承认房子不是自己的,而且德智公司也说与曲洪波都不认识也没收取过曲洪波一分钱。 

     

    2021年12月30日下达万判决2022年1月1日调到法院执行局当局长了,这可真实要将我这人脑袋往狗脑袋打做准备啊。

     

    2022年1月我不服判决上诉至绥化法院案号(2022)黑12民初395号,法官李妍。2022年5月开庭以没给德智公司判决书为由驳回安达重审。

     

    2022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3)黑1281民初8128号,法官何胜杰(安达法院民一庭庭长)故意以明知是伪造证据还予以采信,明知是倒签合同还采信,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使用法条。

     

    一.应法院申请德智公司参加诉讼,德智公司再次将预告登记虚假形成的过程讲述了一遍,还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与曲洪波不认识,也没签定过买卖合同,更没收取过一分钱。

     

    二.曲洪波也自认房子不是自己的,所以才申请的民间借贷。但是法官却以曲洪波是房屋的权利人驳回我的诉请,这是矛盾的更不符合法律逻辑。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设立,根据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形成的虚假登记是不具有物权期待权。其次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还多次提醒法官适用物权法二十条应全条使用或第几款第几项,不应断章取义使用。(判决书再一次断章取义使用的法条)

     

    三.2023年4月11日绥化政府副市长陈立军召开会议深入落实许勤省委书记关于绥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教训,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而虚假形成的预告登记侵害了老百姓权益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而成立巡视组进行巡查“回头看”。然而4月17日法官通知我取判决书告诉我上诉吧。关于这份判决书不单单是输赢的问题,这分明是在给社会制造矛盾。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如果4月11之前下达此判决书也许不能说明什么,然而法官何胜杰却在政府文件之后下达的判决书违背着政府的意愿做出了相反的决定,这种主观故意违背省政府,故意错误使用法条,其主观目的真不知道是什么。

     

    律师观点

     

    一、赵洪旺提出的异议符合排除执行的四个要件,应支持其诉请。

     

    第一,赵洪旺与德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10月13日赵洪旺与王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庆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赵洪旺,合同约定购房款35万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经王庆同意,德智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将王庆与德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庆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赵洪旺,与赵洪旺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重新出具了购房收据。且王庆与赵洪旺之间的买卖合同得到了候申河的认可,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民初3595号法庭笔录(2019年11月29日)第15页第5行,候申河诉讼中自认“涉案房屋已经由原告(赵洪旺)购买,

     

    预告登记在曲洪波名下是当时为了保证房屋不被其他法院查封,紧急情况下进行的顶名登记”,因此,王庆转让案涉房屋系有权处分。退一步讲,即使王庆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赵洪旺与德智公司在查封前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第二,赵洪旺在法院查封前对案涉房屋已合法占有。在原一审庭审中,曲洪波陈述案涉房屋在已经与侯申河签订抵账协议的情况下,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已占有案涉房屋,证明曲洪波自认查封前赵洪旺实际占有案涉房屋。2018年德智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赵洪旺,房屋转移给赵洪旺占有,房屋供热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赵洪旺交纳。赵洪旺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装修材料款的转账记录和耿金柱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

     

    第三,赵洪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在王庆与赵洪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当日,赵洪旺已向王庆支付全部购房款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款于房屋过户时,钱款一次性付清。经王庆同意,德智公司才办理的更名手续。常理上说,赵洪旺不交购房款,王庆不可能到德智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更名过户。

     

    第四,未办理过户,并非赵洪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是德智公司因法院查封等原因将案涉房屋顶名预告登记在曲洪波名下,导致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并非赵洪旺自身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

     

    二、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不具有合法性,系顶名登记且已经失效、无效。

     

    第一,德智公司和丰富建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丰富建安公司的房源30余套抵账房源统一进行预告登记,是按安达市政府指示,为了规避法院的查封或冻结而实行的,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保证物权的实现而作的预告登记,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预告登记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根据一审对德智公司的的调查笔录,德智公司与曲洪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真实意思,德智公司未收到购房款,是为规避其他法院执行而进行的预告登记,系顶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2019年案涉房屋已经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曲洪波一直未予申请登记,因此预告登记已失效。

     

    第三,《物权法》第20条规定: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立法本意看,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

     

    本案中,曲洪波与侯申河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曲洪波与德智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因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物权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本案中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在曲洪波名下系顶名登记,目的不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无效,因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不具有物权期待权,不能产生“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法律后果。

    来源:http://www.lxqdcm.com/tupian/2023/0703/1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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