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16项渔船管理便民措施,这些措施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
为简化渔船审批、登记程序,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渔民群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据了解,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取消《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等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在取消证明事项的同时,精简审批程序,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针对渔船管理工作,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法规司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规章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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