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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被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23-11-06 21:11:31 28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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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2号),郑亚慧(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兼组织发展部机构管理室机构管理岗)(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对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郑亚慧(时任泰康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组织发展部人管室科室主任,兼组织发展部机构管理室机构管理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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