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管罚决字〔2023〕11号,隰县新田村镇银行(简称:隰县新田村镇银行)及副行长石书伟因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填报不真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对隰县新田村镇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40万元;同时对副行长石书伟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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