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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行前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受警告并被罚款六万元
2023-11-23 00:40:31 2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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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3〕38号。胡海峰(时任新疆银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简称:新疆银行),对新疆银行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胡海峰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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