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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员工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23-11-25 00:03:13 27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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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26号,庄园园(时任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新业务部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销售误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庄园园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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