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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公司迎来监管新规 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2023-12-13 21:04:53 2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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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来看,《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明确了养老险公司定义,定位为“养老险主业”发展。”

    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次《暂行办法》下发对象为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监管局以及十家养老保险类机构。这十家养老机构为养老保险公司中的九家,以及建信养老金公司,长江养老保险不在列。据了解,长江养老保险近日变更业务范围,已定位资管公司,将不适用该《暂行办法》。

    综合来看,《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明确了养老险公司定义,定位为“养老险主业”发展。

    同时,《暂行办法》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据悉,自2004年起,我国先后成立了以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为代表的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截至目前,我国已开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有10家。

    不过,由于各养老险公司成立时间跨度较大,成立的时代背景不同,业务机遇不同,也形成不同的业务范围。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既能做保险业务,也能做年金管理类业务,还能做保险资管业务,更有近于短期理财特性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导致养老保险公司定位模糊。

    从2021年开始,原银保监会就着手“重塑”养老险公司业务,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定位为专业化养老金融机构,进一步突出养老特点,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管业务。

    而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暂行办法》对业务设定了分级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暂行办法》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健全;

    (三)近3年内没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暂行办法》给予了过渡期,应当自其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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