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江津金管罚决字〔2023〕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江津支公司及时任经理田维智(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江津支公司罚款50万元,对田维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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