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客服,欢迎咨询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09:00-17:30
  • 周六至周日:10:00-16:00
工商银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支行行长被警告
2023-12-26 16:54:21 262063
  • 收藏
  • 管理

    2023年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松原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金罚决字〔2023〕22号,李东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支行行长)(简称:工商银行),其对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支行发生客服经理诈骗、盗窃客户资金案件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松原监管分局对李东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支行行长)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上一页:农业银行通化县支行客户经理被警告处罚 下一页:沪指再度失守2900点,26位基金经理发生任职变动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