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3〕59号),陆玉银(时任吉林省吉刚保险代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简称:吉刚保险代理),其对吉林省吉刚保险代理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和注销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虚假列支费用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陆玉银,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罚款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三)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四)修改公司章程的;(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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