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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意欠薪让农民工不再“忧酬”
2024-01-06 18:25:35 6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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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辛苦钱,获得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最基础、最核心的生存发展权。近日,全国深化根治欠薪工作经验交流会暨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报酬。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体现了国家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民利的坚强决心。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该批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多渠道追讨欠薪、全力追赃挽损的办案理念。为推动解决“辛苦一整年,岁末讨薪难”这一问题,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记者从典型案例中筛选3起案件予以梳理解读,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提升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老板恶意欠薪千万造成严重后果

    适用升格法定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虽属轻罪,但也存在应当从严从重惩处的情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在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柴某某欠薪数额高达1015万余元,被欠薪人数多达587人。他还误导300余名农民工多次到当地政府闹事,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据介绍,2021年3月,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5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

    2022年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我国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了两档刑期,第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升格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认为,柴某某欠薪对象人数众多、欠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拒绝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误导被害农民工群体集体上访,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以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民工缺证据讨薪无门

    检察机关助力取证解困

    农民工没有留下用工合同等证据,面临讨薪无门,难道辛苦钱就这样“打了水漂”?在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调取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利用工人手机信号基站锁定时间段位置等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解决了28名被欠薪农民工无证据维权的难题。

    据介绍,2021年4月,王某、高某挂靠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农民工在山西省太原市西北二环高速古交项目工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高某足额支付了420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王某、高某制作虚假的工人工资表骗领工资,并将骗领的工资用于支付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2022年2月,18名农民工就王某、高某拖欠工资一事向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两次向王某、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二人仍不履行工资给付义务。该案立案后,古交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了解到本案除了先前投诉的18名农民工之外,还有另外28名农民工因缺乏证据讨薪无门。为确定建筑工人被欠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了“核实班组领班人员及工人之间言词证据、调取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利用工人手机信号基站锁定时间段位置、调取通话记录”等8条补充侦查意见,经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增加了28名被遗漏的欠薪农民工,共计增加被遗漏的薪资118万元,确保了被拖欠工资的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由于王某、高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检察官了解到由于工程质保期未到,发包方尚有20%的工程款未付。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发包方向王某、高某支付了未结清的工程款,王某、高某也积极自筹资金,最终农民工工资全部追回。2023年3月13日,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恶意欠薪仍构成犯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能否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在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某违法承包了工程,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招用农民工施工,仍对拖欠工资有支付义务。

      据介绍,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贾某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承包了林州市某小区16、18、19号楼商业二次结构工程,并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某。工程完工后,贾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46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款。苏某某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22年5月11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苏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某某到期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苏某某的银行卡、微信在立案前后有大额收入,但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2022年6月28日,林州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某某立案。2023年2月23日,林州市公安局向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期间,检察机关研判,苏某某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招用农民工施工,是支付劳动报酬的适格主体,苏某某仍对拖欠工资有支付义务。

      检察机关多次与苏某某、贾某某、农民工代表、承建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沟通协调。2023年3月1日,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农民工对苏某某予以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恶意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人数从2012年(该行为入罪后第一年)的393人逐年上升至2019年的4015人,该时段呈现出快速上升的高发、多发态势。随着打击惩治力度加大、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与企业合规建设提升等多重因素影响,办案数量自2019年达峰后逐步趋稳、稳中有降。2023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554件、3032人,与2019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2.3%、18.1%,欠薪问题高速增长的态势得到扭转。当下正值岁末年初,为了让广大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检察机关将通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能动开展检察履职,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严惩,保障最基本的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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