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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静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陈屏被警告并罚款
2024-01-10 19:01:25 25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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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3〕114号,陈屏(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上海市静安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陈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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