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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马树山”案作出指令 济南这事谁来管
2024-01-20 12:28:30 24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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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曝光了河北迁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被逮捕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应勇还表示,“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显然,迁西检察机关并没有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这样的后果将是被“严肃追责”。


    但是,这样的案例在各地时有发生。


    近期,媒体也曝光了“济南老父亲替儿申冤二年未果”的报道,虽未引起最高检的重视,但是所指出的问题的重点也是在检察机关。为何检察机关总是成为“事件”的焦点?是职责所在,还是职责之外的因素造成的?


    2020年10月19日,济南薛某与多年的情人李某暧昧后,报警称遭到强奸。第二天,薛某又去警方求情,称还有感情,不想治其罪。警方经认真调查后,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遂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虽后来薛某因与李某的经济问题没有谈妥而反悔,多次去警方要求再将李某抓起来,但是,此事已经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后,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出具了“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书”。也就是说,本次举报的最终结果是不成立的。


    于是,薛某就去一个区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检察院监督立案。检察长亲自下楼接待。区检察院按“程序”却要求侦查机关按暴力强奸立案。此事事隔“事发”七个月后,李某又有罪了,给立上案了。检察院要求立案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比经办此案的警方还要清楚?业务上比市级两级领导部门还要精湛?


    虽然立上了案,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对李某采取任何措施,任凭李某这个“暴力犯”在社会上游走,且半年内,对此案也一直未诉。按法律规定,暴力犯罪者对社会有危害,立案后第一时间要把人抓起来,区检察院这样不抓不诉的,程序反常。后来,区检察院又给李某办了个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可谓错上加错。


    从区检察院的反常表现来看,此案的确很棘手。可能奈于压力之下的不得已而为之。就像迁西检察院一样,县委书记的话是不能不听的。那济南这个区检察院是谁在背后给予压力呢?


    此案,终于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李某被抓。进而,区检察院进行公诉,法院判决李某犯有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正如应勇检察长所说,“马树山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从上面检察机关的做法来看,不是“防止此类案件发生”,而是李某被判刑是必然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像济南李某案,人都判了,已经造成了实质性后果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呢?


    1月1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依法用好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只有调查核实才能发现、认定、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济南李某案件审判期间,李某提出初审有诱供逼供嫌疑,不能按笔录作为定罪依据,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检察院和法院执意不肯提供。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在案件调查阶段,须对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做好了调查核实,法院亦是如此。假如没有问题,提供又有何妨?事实上,李某三年刑期都快满了,至今也未给李某及其代理律师提供。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对马树山一案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无论是马树山案还是济南李某案,不是法律程序问题,而是个别领导干部的严重问题,暴露出来的是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质。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勇敢地站出来捍卫正义;司法机关也要勇于自我纠错,进行自省、自查,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威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权力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对济南李某案作出一个正确的处理结果。

    转于新华报网http://cn.ribaonews.com/finance/1.23/6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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