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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康保险销售(北京)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24-02-08 20:14:54 24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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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4〕4号,汇康保险销售(北京)(简称:汇康保险销售)其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对汇康保险销售(北京)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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