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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拓展中心部门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2024-02-26 19:10:25 3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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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楚金罚决字〔2024〕13号,王燕青(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拓展中心部门负责人)(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未对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无代理人培训档案”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对王燕青(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拓展中心部门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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