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遵柱与被申诉人李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及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多次公开反映安达市法院及个别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所有人看到判决都认为法院判决有问题,案件当事人在网上呼吁申请再审,是有充分证据的。只要不是捏造事实,舆论监督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相关部门应当虚心接受,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安达法院及绥化中院面对网上舆论的质疑之声,不能充耳不闻,听之任之。面对舆情应当拿出态度,对案件重新审视审查,以杜绝错案的发生,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
一、申诉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申诉人在2019年3月4日向安达市公安局控告李福文虚假诉讼,公安局受理调查后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诉人又向安达市法院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安达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份进行案件评查,告知申诉人不予提起再审。在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中,申诉人看到了公安机关李福文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询问笔录。被申诉人李福文在笔录中承认:借款地点在二道街武装部家属楼楼下,在信腾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借款时有我、张遵柱、刘志民,借款人是张遵柱和刘志民,当时在公司点的数,四十万现金放在我当时办公室的茶几上了,谁拿走的我就记不清了,给付的是现金,公司保险柜中有现金。利息是每月四分利息,过后张遵柱给我现金,有时是刘志民给的现金,有时候往我银行卡打利息钱。大约支付了十个月左右的利息。该笔录与被申诉人李福文在一审案件庭审笔录中所述完全不一致,第一次开庭笔录中被申诉人李福文称借款是在安达市十一道街瀚尊楼下商服(原告住址),当时有李福文、张遵柱、刘志民、姓邢的四人在场,钱是原告在家拿的。第二次开庭笔录中被申诉人证实袁志坚和李福文一起向张遵柱要过钱,没有要过钱,同时又证实借款时证人在场,钱在里屋拿的,钱给被告了。被申诉人李福文这份笔录足以证实本案审理的事实不清,并且被申诉人李福文自述收到十个月的利息,本金40万,月利率四分,这十个月的利息就是16万元,而一审庭审中被申诉人李福文并没有承认申诉人及刘志民偿还过利息。在申诉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时,李福文也没有提出申诉人及刘志民有还款的事实,特别是被申诉人李福文承认除现金还利息外,还有向被申诉人李福文银行卡汇利息款的事实,而申诉人根本没有向被申诉人李福文偿还过利息。
李福文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承认借款时只有三人,给付借款的地点均不相符,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完全是虚假诉讼,不能认定实际交付现金借款40万元。
因此申诉人提供的被申诉人李福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首先、申诉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没有查清?申诉人自认的是用物对刘志民借款提供担保,在二审笔录第五页中被申诉人李福文也承认“当时情景确实是刘志民借40万元,我没同意,说我找张遵柱提供物的担保,我说那可以,他俩一起来的,他俩签的共同借款人,张遵柱提供物的担保,我给拿的4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应当认定申诉人是担保人。
其次,对于借款资金的来源及是否实际交付没有查清,仅凭被申诉人李福文一句我家总有现金就不进行审查,借款来源明显缺乏相关证据证明,特别是借款的地点及给付无法认定。40万现金交付给谁了?被申诉人李福文在公安局笔录中说至于谁拿走的我就记不清了,但在与张遵柱的通话录音中却说给刘志民了,而刘志民在公安局笔录中证实借款时刘志民不在现场,也没有收到40万元,共同借款人是后加上的。怎么给的钱不太清楚,因此被申诉人李福文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被申诉人李福文在让张遵柱写借据时同时签订买卖协议,并且出具收到40万钩机款的收据,如果当场交付40万借款,不可能不让借款人出具收到40万借款的收据,因此这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被申诉人李福文先以买卖合同及收到40万元钩机款的收据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后被申诉人李福文仍然坚持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起诉,从这起案件中就能看出被申诉人李福文起诉申诉人张遵柱借款的证据不足,买卖合同只是返还货款,而借款合同有月利率4分的利息,明显应该起诉借款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被申诉人李福文的起诉完全不符合常理,在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又起诉借款,但又对另一共同借款人放弃诉讼,更是不符合常理,特别是还有律师参与诉讼,就更不正常了。另外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在40万借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被申诉人李福文因刘志民诈骗其4万元而将刘志民被判处刑罚,而刘志民向其借款40万元没有偿还就放弃诉讼,明显存在让人不理解的地方。
三、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规定,李福文提起的民间借贷明显存在很多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申诉人起诉证据的事实不清,诉讼中相互矛盾,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并且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并追究其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诉人应给付被申诉人借款及利息是错误的,判决法律证据缺乏真实性,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安达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张遵柱与田砚庆案件也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安达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
1、在对该案作出恢复执行后、申请人未接到关于议价、询价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3年5月4日,申请人前往安达市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有关(2017)黑1281执1296号执行案件的案卷档案材料时,档案室的工作人员称需要经过执行局法官刘东波同意后才能调取。刘东波安排书记员袁本明与申请人见面,袁本明按照刘东波授意,要求申请人必须在送达《(2022)黑1281执恢248号议价、询价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2022)黑1281执恢248号执行裁定书》、《(2022)黑1281执恢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7)黑1281执129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22)黑1281执恢248号结案通知书》五个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才同意申请人调档。否则,就以案件没有归档为由,不同意申请人调档。申请人无奈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及日期,才调取到(2017)黑1281执1296号执行案件的部分案卷档案材料。但依然没有调取到该案作出恢复执行后的相关材料。
2、安达市展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股东张遵利去世后,权利承受人及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未接收到安达市人民法院关于股权评估、拍卖的任何送达文书。
二、安达市人民法院处置担保物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之规定,首先,评估机构要按顺序选定三家;其次,选定的首家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的, 人民法院应该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本案中,安达市人民法院仅委托哈尔滨国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标的物进行评估(申请人调取的执行卷宗中没有关于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材料),该机构退卷不予承接委托工作后,安达市人民法院直接确定标的物价格进行网拍(申请人调取的执行卷宗中没有关于网拍的相关材料)严重违法。
三、安达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安达市人民法院在(2022)黑1281执恢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确定起拍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文系《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且该条文第一款明确规定“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安达市人民法院违法处置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1281执恢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是“将安达市展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企业使用面积2万多平方、地上附属房产、相关设备价值最低在700万以上,多次网络曝光,固定资产说的很详细)一并查封后全部交付给被申请人田砚庆,将申请人直接从厂区驱离,未带走任何财产。 因法官的枉法判决 乱作为造成错案及巨额损失,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将继续跟踪报道。(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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