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2024年8月2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粤03执1665号】,执行标的1799520元。
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所谓执行标的,是指案件中需要执行的金额。这个数字包括了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利息以及可能存在的迟延履行金等款项。
公开资料显示,*ST同洲成立于1994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74595.9694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用腾,任职企业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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