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杜家宽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杜家宽,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丹砂村人。
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杜家宽因债务纠纷,乘坐公交车至衡东县杨林镇小岳洲村罗良家索要工钱。因索债不成,当晚留宿在罗良家二楼的一个房间。次日凌晨4时许,杜家宽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匕首、美工刀先后将罗春云(罗良之父)、胡同英(罗良之母)、罗绍南(罗良长子)、罗邵伟(罗良次子)捅刺数刀致死、将罗良之侄罗绍东捅刺至轻伤。11月1日8时30分左右,杜家宽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家宽因债务纠纷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罪犯杜家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家宽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核准了对杜家宽的死刑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杜家宽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原标题《故意杀人犯杜家宽被依法执行死刑》
http://hy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5146407.shtml
来源:衡阳法院网 作者:汤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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