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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01-17 22:30:58 62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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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廊坊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备案,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符合《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及其他应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人员。重点管理区范围按《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使用和监管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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