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为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
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
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减少了价格波动幅度,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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