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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23号)
2023-03-21 20:04:13 2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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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1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优化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提货方式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202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二、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对符合规定的离岛免税品可提交担保后提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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