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该《条例》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该《条例》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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