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3〕66号,魏永春(时任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简称:誉闻保险),其对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虚假列支费用、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开展保险业务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魏永春(时任吉林省誉闻保险代理董事长兼总经理)警告并罚款4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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