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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6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2021-05-04 15:13:20 57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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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

    自此,我国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包括10章,共74条。

    重要规定
    •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 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 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 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乡村在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增进乡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制定本法。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 (民族乡、镇)、村 (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第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第四条 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第五条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采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第六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七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演变趋势等,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第八条 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十一条 对于在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培育提升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保护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用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强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制度,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造能力。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农民合作社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机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第十九条 国家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园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利用电子商务推动农村商业组织数字化变革,发展农村商业,建立健全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扩大和提升农村消费。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发展国家禁止发展的产业。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兴办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多种形式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为本集体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农民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企业、电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 (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鼓励国有农 (林、牧、渔)场和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保障和改善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提高乡村教育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社会地位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科普、推广、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社会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完善返乡入乡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社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社会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四章 文化传承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农民精神风貌。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建设诚信乡村,普及科学知识,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视听网络,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传统建造智慧,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性保护农村文化生态,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深厚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积极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乡村体育产业,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乡村湿地和退化草原保护修复,开展乡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优化乡村环境,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机制,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提升,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生态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农村住房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统筹协调农村住房建设许可审批工作,支持乡镇政府充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力量,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和设施。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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